从“王老吉案”到“乔丹案”再到“红牛商标案”,为市场法治而鸣
   admin 2021/1/17 11:46:33  查看:193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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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维他命饮料是国内最畅销的功能饮料产品之一,“渴了喝红牛,困了、累了更要喝红牛”的广告语在中国家喻户晓。但是,红牛商标的权属引发了红牛公司与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激烈诉争。2019年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红牛公司要求法院确认红牛公司对17个“红牛系列商标”享有的所有者合法权益等诉讼请求。红牛公司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确认“红牛”系列商标明确归属于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对于红牛公司及其背后的华彬集团来说,这无疑是一次重挫。尽管在华彬集团旗下还有战马能量型维生素饮料、芙丝天然矿泉水、唯他可可天然椰子水等品牌,销售收入过亿,但是它们与超过228亿元的红牛饮料销售收入相比,差距甚远。随着最高法落槌,终审判决红牛商标归属于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这意味着,红牛公司和华彬集团将不能再借助红牛商标统治功能饮料市场,而泰国天丝集团今后可能会依靠红牛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占据市场。

诚然,红牛公司方面有抗辩的理由,比如在1995年的合资合同中双方曾约定,天丝医药公司“提供红牛维他命饮料公司的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及“红牛维他命饮料公司的产品的商标是红牛维他命饮料公司资产的一部分”,但是合资合同的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却表明,“红牛”商标并未经过评估并作价出资。

又比如,红牛公司主张,作为涉案商标实际使用人,其为商标商誉提升作出了巨大贡献,应当享有商标权。从法理上看,这一主张依据的是物权添附。根据物权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释,“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问题是,知识产权并非“不能拆除”的物权,如果用对商标价值贡献大小和对附加产值的增长幅度,来决定商标权的归属,将扰乱和破坏现有的商标制度,造成“巧取豪夺”他人合法注册商标的混乱局面。

其实,对于这一结局,红牛公司难辞其咎。保护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商标法》实施近40年,其明确作出规定,一旦商标注册成功,所有权人即可享受商标带来的附加专属权益,他人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才能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回观红牛公司进入中国市场25年之久,虽然一路艰辛跋涉,把“红牛”商标品牌做大做强,但令人遗憾的是,从一开始签订合资合同,红牛公司在商标权属上便未作出清晰转移,长期未对商标权利归属提出异议,而这也为之后发生纠纷、诉争失败埋下了伏笔。

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中,红牛公司出示了1995年11月10日签署的有效期为50年的协议书及其相关方出具的确认函作为新证据,想要以此将运营期限延长至2045年。在争夺“红牛”商标权属无望的情况下,能最大限度延长使用权限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问题是,红牛公司“未提供原件”,故被法院认定为真实性存疑,未被采信。法庭之上,一切要靠证据说话。在这种不确定之下,法官不可能作出对红牛公司有利的判决。

在改革开放的大江大河中,无数企业上演了争流强渡的一幕,或铩羽而归或力争上游,而一个个鲜活的教训,也警示着万千市场主体:眼下已是一个遵守契约精神、尊重知识产权的法治时代,没有谁逆潮而动还能成功。近年来,从“王老吉案”到“乔丹案”,引来万众瞩目的同时,也释放了法治讯号。此次“红牛商标案”落槌,更重申了市场法治的重要性。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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