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案!卫浴店侵权“九牧”商标被判赔偿3万元
   admin 2021/1/13 12:53:21  查看:834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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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宣判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厨具卫浴店停止侵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九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拆除店招、店内标有“九牧”等相关标识,并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共计3万元。

此案是我国《民法典》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后,德城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的第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也是德州市适用《民法典》首案,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

该案中,原告是一家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卫浴公司,早在90年代初就在卫浴洁具商品上使用“九牧”商标,后又注册了“JOMOO九牧”、“JOMOO”、“九牧”、“九牧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淋浴器、坐便器等卫浴洁具,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原告十分重视品牌维护,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广告宣传,使得“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被告在明知原告该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设广告牌、店招,并在其销售卫浴洁具的店招门头及商业广告宣传中,肆意使用原告依法享有的商标,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九牧”商标的市场评价降低。

德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某厨具卫浴店并非专门销售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其在店招标识“九牧厨具卫浴灯饰”,店内使用“九牧”商标对相关消费者会造成是该公司产品专卖店的混淆、误认,被告某厨具卫浴店在店招使用“九牧”注册商标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对该公司的“九牧”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应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原告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品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期间、过错程度、应诉态度、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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