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证券法 瑞幸将成证监会“长臂管辖”第一案
   孙洁 2020/4/27 17:39:23  查看:235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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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虎嗅大商业组

作者|敲敲格

瑞幸迎来了证监会的铁拳。

4月27日,据报道,中国证监会已经派驻调查组进驻瑞幸咖啡多日,此外,多位审计人员正在对瑞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在27日上午,网络上有传闻称,瑞幸咖啡“被公安、工商部门接管,造假库源被挖走,全部数据上交”。根据媒体现场探访,瑞幸的北京总部未见异常。

同日下午3点,瑞幸咖啡在微博上发布声明表示,“目前,公司正在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瑞幸咖啡经营情况相关工作的了解。公司及全国门店运营正常。”

代理了国内投资者起诉瑞幸咖啡一案的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告诉虎嗅,这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的“长臂管辖第一案”。他同时表示,这也是国内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向境外上市公司索赔的第一案。

什么是“长臂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2019年底完成修订,2020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第2条第4款即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针对瑞幸这类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只要它“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可依据新修订完成的证券法予以处罚,这也是法律人士概括的“长臂管辖权”“境外管辖权”。

那么,该怎么判断瑞幸是否“损害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曾在4月中旬撰文表示,瑞幸案虽然影响不小,但还不至于成为新《证券法》长臂管辖第一案,原因是——

……(新《证券法》第2条第4款)其实还有一个隐含的法律适用前提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所在国不能实施有效的惩罚或保护,所以有必要耗费中国的执法司法资源来伸张正义。长臂管辖不是不能行使,而是要讲究必要性,一是对本国民众有必要进行额外的实质保护,二是不对国际法秩序造成不必要的破坏。

国际社会由主权国家组成,随着跨国活动的发生,基于行为人国籍或住所的管辖、基于行为发生地域的管辖、基于行为其后果的管辖等多种法律管辖权会产生交叉。而由于国界线内主权的排他性,所以属地管辖一般是优先行使,非属地管辖相对具有补充性。

究竟该怎么衡量瑞幸财务造假事件带来的影响,是需要明确的一点。杨兆全告诉虎嗅,截止4月27日,他与律所已接受了30余位投资者的委托,但整体而言,国内购买瑞幸咖啡股票的人数不多,所以参与索赔的数量可能也不会太大。

此前,亦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证券监管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应立足于维护我国“公共”市场秩序、保护我国“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引号内为强调内容),这两点是启动“长臂管辖”的基本考量。换言之,如果仅仅涉及少数私募投资者,似以不启动“长臂管辖”为妥。

但杨兆全认为,新证券法有长臂管辖的规定,瑞幸咖啡作为长臂管辖第一案,因政府监管机构高度重视,合情合理;另外一方面,这是是中美监管合作的重要案件,有推动国际友好合作的意义。

对于瑞幸的“身份”,证监会声明中有过详尽的描述:“瑞幸咖啡(Luckin Coffee)注册地在开曼群岛,经境外监管机构注册发行证券并在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看,瑞幸是一个境外公司,但也拥有境内运营实体,在中国市场从事经营活动、获得收入。

瑞幸财务造假消息传出后次日(4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表声明,表示对此事高度关注、强烈谴责,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同日,瑞幸咖啡境内实体注册地的厦门中级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也表示,原则上可以接受境内起诉,下一步处理得结合具体案由的申请而定。

杨兆全律师4月22日在微博上表示,其团队代理的瑞幸咖啡维权诉讼,已经向厦门中级法院邮寄提交起诉状。他告诉虎嗅,在这些因购买瑞幸股票而造成损失的委托人中,损失最大的一位损失了将近200万元人民币。

触发“长臂管辖”后……

触发“长臂管辖权”后,瑞幸可能面临什么?

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瑞幸可能迎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一倍的罚款”,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能包括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等等。

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章第181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章第85条

瑞幸的财务造假事件,给所有中概股的信誉蒙上阴影。针对此事,监管层已进行过三轮直接或间接的表态,可以看出其重视态度——

4月15日,国务院金融委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国务院副总理、金融委主任刘鹤主持,会议特别点名了“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上市企业无视法律和规则,涉及财务造假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为”;

4月22日,在国新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就“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表示,“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性质恶劣、教训深刻,银保监会将坚决支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惩处”;

除了4月3日的声明,证监会还在4月24日发布了“证监会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公告,再次表示“财务造假必须坚决从严从重打击”。

瑞幸会成为正式触发新《证券法》“长臂管辖”的第一家公司吗?监管层面的强硬态度已经给出了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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