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三家单位被处罚!
   admin 2020/12/14 12:03:26  查看:338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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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了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而遭到行政处罚的三家单位,他们分别为:苏州科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睿谦志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江苏乐睿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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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苏州科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决定书文号 苏知服罚字〔202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当事人 苏州科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8321310114C
主要违法事实

苏州科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18年以来接受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委托代理专利申请业务,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六条、第七条,《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九条第一款,《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二十四条和《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七条。
处罚结果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1293.5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102587元,罚没款合计153880.5元。
决定机关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0-11-27

二、江苏睿谦志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决定书文号 苏知服罚字〔202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当事人 江苏睿谦志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331035152B
主要违法事实

江苏睿谦志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18年以来接受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等的委托代理专利申请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六条、第七条,《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九条第一款,《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二十四条和《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七条。
处罚结果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910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13820元,罚没款合计20730元。
决定机关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0-11-27

三、江苏乐睿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决定书文号 苏知服罚字〔202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当事人 江苏乐睿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MA1X44GM3A
主要违法事实

江苏乐睿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2018年以来接受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等委托代理专利申请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六条、第七条,《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九条第一款,《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二十四条和《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七条。
处罚结果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110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26220元,罚没款合计39330元。
决定机关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 2020-11-27

来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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