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和“九粮液”傍名牌一时爽,一直傍名牌,赔了900万
   admin 2019-8-15 9:48:33  查看:931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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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五粮液”和“九粮液”间的商标侵权案做出了再审判决,判定甘肃滨河集团生产、销售的“九粮液”和“九粮春”等系列白酒对五粮液集团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判决滨河集团向五粮液集团赔偿人民币900万元,并立刻停止生产、销售构成侵权的产品。至此,这场历时6年的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侵权者也付出了天价赔偿的代价。

国际上,很多国家称中国为山寨之国,最大的原因就是国产的“山寨产品”层出不穷,“傍名牌”现象严重。

康帅傅、雷碧、治治瓜子…消费者稍不留神,就会买到商标近似度超过90%的山寨产品。轻则以次充好,让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重则假冒伪劣,用三无产品替代正规产品,对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而“傍名牌”现象屡禁不止的最关键诱因还在于,侵权成本太低而维权成本太高。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被侵权的企业需要耗费大量财力、精力和时间来完成举证和诉讼。但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对“五粮液”和“九粮液”商标侵权案做出的的再审判决,具有重大的意义,不但理清了“傍名牌”的违法属性,高昂的赔偿金额也对热衷于“傍名牌”的企业提出了警示,同时还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起到了标杆和示范作用。

尽管五粮液依靠法律武器,赢得了这场商标之战,但过程却是一路坎坷。

2010年,五粮液打假办公室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大批“X粮液”的山寨产品,多达数十种,其中,以甘肃滨河集团所生产销售的“九粮液”市场销量、影响力最大。于是,五粮液集团开始委托律师事务所处理该商标侵权事件。

2013年,北京一中院正式受理该商标侵权案。并于2014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九粮液”商标不构成侵权。五粮液继续上诉至北京高院。

2016年,北京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九粮液”商标不构成侵权。在一审二审全部败诉的情况下,五粮液继续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终于,在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判定“九粮液”商标构成侵权。最高法审理认为,滨河集团使用“滨河九粮液”商标,其中的“滨河”两字较小,且与“九粮液”相距较远,“九粮液”与“五粮液”相比,仅一字之差,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且字体相似度高。考虑到“五粮液”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使用“九粮液”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并且,滨河集团在宣传中,还有意指出“九粮液”比“五粮液”多四种粮食,贬损五粮液的市场声誉。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越来越严格,越来越重视,这也让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与一审二审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除了“九粮液”外,“七粮液”“大午粮液”等近似品牌,也都成为了五粮液的被告,并依法赔偿了五粮液相应的损失。

如今,名牌商标已经成为企业最值钱的无形资产,是市场竞争的最有力武器。然而现阶段《知识产权法》对商标的保护还远远不够,许多企业为了防止自己的商标和产品被“山寨”,只能被迫注册大量防御性商标,经检索,五粮液集团共申请注册了3000余枚商标,然而面对层出不穷的山寨品,百密终有一疏。维护名牌商标的权益,保护知名品牌,已经成为了各大企业都刻不容缓的实际需求。

由此可见,预见性的知识产权战略、合理的知识产权布局,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知识产权布局,就找憨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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