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公司认为,2019年,阿里巴巴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针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1.诉争商标与其申请注册的第8082000号“淘”商标、第7463724号“淘宝”商标、第5130013号“淘宝TAOBAO”商标等九枚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诉争商标是对其申请注册的第5626331号“淘宝”驰名商标在密切关联商品上的刻意摹仿,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3.脸淘公司在与“淘宝”密切关联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大量申请注册“脸淘”、“脸淘云商汇”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明显恶意。
因此,阿里巴巴公司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阿里巴巴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诉争商标在除“芯片(集成电路)”之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相对于阿里巴巴公司拥有的“淘宝”等九枚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诉争商标在“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相对于阿里巴巴公司申请注册的“淘宝”等九枚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在“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脸淘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