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一公司起诉多家企业“OVM”商标被冒用把百度告了!
   admin 2021/2/16 9:33:12  查看:393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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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雷特公司网站上,有该公司锚具等商品的广告宣传和推销等。工作人员输入“OVM锚具优质商品价格百度爱采购”词条,进入百度爱采购页面,发现存在众多利用“OVM锚具”做产品标题的锚具产品照片,并显示产品的“OVM锚具预应力混凝土锚具参数”,提供者为河南省的企业——雷特公司。

然而,雷特公司并未获得欧维姆公司使用OVM商标专用权的许可。对于这种冒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欧维姆公司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雷特公司等6家企业维权。

据介绍,2012年2月29日,欧维姆公司申请注册“OVM”商标。核准注册商品有:预应力、金属锚具,以及金属制非电气缆绳及绳索用金属套管等。2016年9月28日,“OVM”商标被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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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起诉三名被告

2020年4月2日,欧维姆公司派出代理律师,委托南宁市公证机构对上述6家企业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欧维姆公司认为,雷特公司等6家企业通过百度等网站的推广服务,将与欧维姆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OMV锚具”字样作为关键词供网络用户搜索,且设置形成“锚具OVM锚具型号齐全厂家报价”的搜索结果广告标题,来误导用户。用户在输入“OVM锚具”关键词寻找相关信息时,会在查询结果(推广链接)中发现雷特公司等企业设置的网站链接。

雷特公司等企业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OVM锚具”的良好信誉和市场影响力,吸引相关网络用户,进而增加其网站的点击率,谋取不正当交易机会的“搭便车”故意。客观上,导致欧维姆公司网站的潜在客户减少。

该行为不仅侵害“OVM锚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损害了欧维姆公司的商业利益,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欧维姆公司还称,上述广告推广搜索,经过过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的认证。百度公司的行为,有为侵权产品背书的嫌疑。

2020年6月,欧维姆公司将6家企业诉至一审法院。在其中一件案子中,把百度公司、雷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某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百度公司、雷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维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被告百度公司、雷特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判令雷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对雷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辩称无责任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20年10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他们作为“百度爱采购”信息检索服务的平台经营者,承担“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管”的法定义务。他们公示了相关方法和路径,权利人如发现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以书面方式向百度公司提交权利通知;或者通过平台首页设置的“投诉反馈”,就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向百度公司投诉,对涉嫌侵权信息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

但是,欧维姆公司在起诉前,并未就涉诉信息通知百度公司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且被告百度公司在原告起诉后,及时主动删除了“百度爱采购”平台上的涉诉信息,因此,不存在为涉诉信息侵权行为背书的情形。

由于“百度爱采购”平台的信息搜索服务适用“避风港”原则,且百度公司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告对被告百度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被告雷特公司承认,2020年4月至6月间,其工作人员确实存在将“OVM”字样用于公司有关产品的宣传。但也仅限于本公司生产的相关锚具产品,且销售相关锚具产品中并不包含“OVM”字样。但其网站在上述期间,仅产生7次点击相关关键词的消费记录,以及有一个来电咨询。

雷特公司还辩称,原告诉求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他们在收到诉状之日,已通知百度公司删除了包含“OVM”字样的相关链接。同时,他们并没有因利用该关键词宣传而得到任何经济利益。

另外,原告在发现被告雷特公司利用“OVM”字样进行有关产品的宣传后,既没有及时通知被告百度公司予以删除,也没有及时通知被告雷特公司停止侵权,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显然,原告对于2020年4月2日至6月24日期间的网络侵权,是持放任态度的。因此,被告雷特公司对该期间的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欧维姆公司宣传页面。

认定雷特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雷特公司使用的“OVM”或者“ovm”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应当构成相同或者近似。该行为在客观上,极易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的情形。

因此,在未经涉案注册商标权人——原告欧维姆公司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被告雷特公司将包含有“OVM”或“ovm”的字样作为百度搜索关键词,并用于搜索结果页面锚具产品链接的标题、网页描述等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侵害原告欧维姆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上述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而被告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根据涉案网络服务的性质和特点,除对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外,在一般情况下,百度公司并不负担有监视网络、主动发现侵权等的审查义务。

网络中出现包含有“OVM”或者“ovm”字样,作为百度搜索关键词以及用于锚具产品链接的标题、网页描述等,是网络服务接受者雷特公司主动实施的行为。而且,原告欧维姆公司亦无进一步证据证明,在百度搜索关键词以及锚具产品链接标题、网页描述等中的“OVM”或者“ovm”字样,为百度公司直接设置、添加,或者向雷特公司教唆、帮助、推荐使用。基于此,被告百度公司并不属于对雷特公司存在侵权事实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

尽管被告雷特公司的锚具产品网页中,标注有“资质已核查”“真实性认证”等字样,但百度公司标注上述内容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相关网络用户在交易活动中的利益,并不是保障特定的网络用户或者权利人。且根据被告雷特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其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以及具有制造、销售相关锚具产品的经营范围。

因此,被告百度公司对于上述标注内容和行为均不存在过错,其与被告雷特公司亦没有共同侵权的主观过错,两者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对于原告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以支持。

股东承担连带担责

关于被告朱某是否承担雷特公司的连带责任问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雷特公司注册登记信息记载的内容,可以确定,被告朱某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被告朱某既未出庭应诉,其本人或者雷特公司也未提交任何相关财务会计、审计报告。这足以令人对雷特公司股东朱某的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雷特公司财产,形成合理怀疑。

因此,被告雷特公司的一人股东朱某在未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朱某对被告雷特公司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由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上述6件案件中,经一审法院组织调解,其中4件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剩下另一件案件,一审法院同样认定被告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赔偿原告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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